浅谈民法典涉及天然气行业的法律法规
作者: 施璇 时间: 2020-09-25

2020年5月28日,是可以载入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基本上囊括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那对于我们天然气人来说,民法典又将影响到我们什么呢?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在目前的环境下应该被予以推广,这是符合民法绿色原则的。本次将绿色原则作为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并列在一起,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但却是指导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所在,同时也是贯彻民法始终的行为准则。在之后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具体条文设置中也能看到绿色原则的运用。民法典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提倡,也说明天然气行业的前景仍是广阔的。

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该条相比原物权法来说进行了小的修订,即删除原物权法中“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从义务的角度来说,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基于铺设管线的理由随意侵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删除的理由只是因为侵权责任编已经对此作出一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然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创新,即在用益物权中增加“居住权”,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但注意的是,不能将居住权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之间划等号,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权利。

具体到燃气行业,燃气企业在签订供用气协议时,应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进行明确,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重新衡量。由于居住权采用登记生效原则,因此燃气企业还应履行合理审查原则,对前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拥有居住权进行审查。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本条明确施工人须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燃气公司在铺设、维护管道的时候,通常需要占据公共场所或在道路上进行挖掘等施工活动,应该做到小心谨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还应当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记录留档,要能证明已经尽到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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