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时间: 2015-02-07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 规,现就开展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采取切割、打孔、撬砸、拆卸等方式,破坏、损毁燃气设备的完整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二、严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实施的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燃气用气的盗窃燃气行为。

三、对破坏、损毁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盗窃燃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对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或其他方式用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七、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燃气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破坏燃气设施及盗窃燃气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共同维护和监督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凡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500-10000元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举报电话:0561—3021630;

淮北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561—110;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61—3198877;

淮北华润燃气稽查队举报电话:0561—3066005、3030222(24小时)。

八、 本通告所指“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气层)、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 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 内燃气设施等。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 北 市 城 乡建设委员会     

   淮  北  市   公  安  局     

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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