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软管,是连接室内气源终端与燃气用具的重要部件。与天然气软管有关的诉讼案件中,除了由软管脱落、老化龟裂等造成燃气泄露诱发爆燃事故的损害赔偿类纠纷外,因自寻短见故意割断软管引发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割断燃气软管自杀的行为,因造成后果的不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一、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月5日22时许,李某甲因生活压力问题,在其租住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404室内割断天然气软管,造成天然气泄漏,意图中毒自杀。当日22时14分,李某甲的同居女友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消防员、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后立即采取疏散楼内其他居民、关闭整栋楼燃气管道阀门等措施控制险情。随后,消防员、公安民警破门进入404室将李某甲查获。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内,关闭门窗,割断天然气软管致使燃气泄漏,并手持打火机企图自杀,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甲割断天然气软管致使燃气泄漏的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但仍被定罪判刑。究其原因,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足以构成该罪。
二、构成过失爆炸罪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9月20日早晨,被告杨某某在成都市某小区其居住的房间内,将房间内燃气灶具开关开启并将天然气软管割断,企图以泄漏天然气方式自杀。当日13时50分许,被告杨某某在关闭燃气灶具开关时引发爆炸,造成龚某某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史某等多户住户财产受损。
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6年8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川0106刑初6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玉涵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同样是割断天然气软管企图自杀,因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同,李某甲与杨某某分别被判决构成了不同的罪名。在2015年1月1日,朝阳区秦某割断天然气软管造成天然气泄露3个小时自杀未遂后,同样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割断软管引发事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上述杨某某一案中,财产受损的史某还以杨某某、杨某某父母、燃气公司、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审理后对各被告是否需要担责进行了详细阐述:
(1)杨某某:杨某某将房间内燃气灶具开关开启并将天然气软管割断,企图以泄漏天然气方式自杀并最终引发爆炸,致使史某财产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杨某某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事发当天11时03分有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事发楼栋单元有煤气异味,11时43分有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事发楼栋单元4、5、6楼有煤气异味。在业主均能判断具体楼栋、单元、相关楼层有煤气异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误判无异常且未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在有业主反复反映异常至爆炸发生的近三个小时期间,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履职,防范、制止爆炸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史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杨某某父母:事发时,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年前虽然有自杀倾向和行为,但本次自杀行为其父母无法预见,故杨某某相应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父母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4)物业公司:爆炸发生前,物业公司明确表示未向燃气公司通知燃气存在燃气泄漏情况,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亦未提交其他人发现燃气泄漏,要求燃气公司到现场检修的证据。因无证据证明爆炸发生前有人曾向燃气公司通知存在天然气泄漏或者险情,燃气公司没有派遣专业排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恰好事发前有其他燃气公司非专业人员曾到过该小区,均不能证明燃气公司具有过错,故燃气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史某的损失,结合杨某某、物业公司的过错,法院确定杨某某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史某财产损失232966.3元。
对于燃气企业而言,接到类似自杀案件的报警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同警方、物业等单位采取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电源、疏散住户、开窗通风等措施,妥善处置险情,避免因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过错而担责。
转自:@中燃法律咨询